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COAT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Z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涂料生产及为涂料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自律性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涂料工业的方针政策,推动涂料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为促进我省涂料工业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涂料行业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涂料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涂料行业信息;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组织人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七)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
(八)编辑出版刊物,开展咨询服务;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和同意,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一)参与本行业的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的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三)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
(十四)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五)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协助政府对本省涂料行业进行管理,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十七)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从事涂料生产及为涂料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主要产品、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通知入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他的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委托人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代理权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时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或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与秘书长实行人员交叉,原则上不能由同一个单位出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正、副会长、理事为单位会员时,原则上应由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全权代表人出任,如单位的法人代表更换时,则相应变更其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实行会长轮值制的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出的,其享受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原单位应保持基本不变,由原单位支付。如有特殊情况的,经理事会同意,由本协会给予适当补贴;工作成绩突出的,由本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08-31 07: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