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区
杭州油漆有限公司(协会会长单位)
杭州近江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浙大凯得丽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求是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杭州天马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杭州日月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法莱利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涂料有限公司
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会副会长单位)
杭州绿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授权经销商)
杭州福德化工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百合花集团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杭州映山花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悍马涂料玻璃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杭州传化涂料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杭州三鹰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阳光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鸿泰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塘栖日用化工厂
杭州一韦涂料化学有限公司
杭州彭公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五菱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马良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华仙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汇润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千帆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杭州临安华隆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彩贝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立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富阳市晨华涂料厂
富阳树生化工厂
建德市前山涂料有限公司
建德市泽光洗涤溶剂有限公司
建德市群利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雅博士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地区
宁波飞轮造漆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宁波市涂料与涂装行业协会(协会副会长单位)
宁波镇海造漆厂
宁波市科技园区民利化工有限公司
余姚市合成油化厂
宁波大桥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正良涂料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飞轿造漆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温州地区
温州市造漆厂(协会理事单位)
温州油漆商会
瑞安市东昌涂料厂(协会理事单位)
温州富邦化工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涂饰专业委员会
温州市罗浮塔涂料有限公司
温州粼粼漆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地区
嵊州市防火涂料厂
上虞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绍兴县平江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佳隆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浙江高丽涂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宏扬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斯耐尔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州地区
湖州京桥化工油漆有限公司
德清县莹良铝银化工有限公司
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
浙江百云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丰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地区
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桐乡市正大涂料有限公司
桐乡市百桃树脂厂
恒昌涂料(浙江)有限公司
桐乡市金字塔树脂有限公司
嘉兴市誉高涂料有限公司
嘉兴市竹林化学涂料厂
嘉兴市竹林福良涂料厂
浙江荣泰科技企业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嘉兴市中原化工厂
浙江映山红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森太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海盐乳胶涂料厂(协会理事单位)
海宁船舶造漆厂
浙江海龙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海宁市丰士油漆厂
海宁市新农化工厂
海宁市斜桥富丽造漆厂
海宁神州漆业有限公司
海宁市袁花爱都造漆厂
海宁市振兴特种油墨有限公司
浙江春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嘉兴小鸟油漆有限公司
嘉善华生涂料化工厂

金华地区
浙江环球制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金华市金开漆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毛毛涂料有限公司
金华市申达涂料厂
金华市白云涂料厂
金华市裕兴涂料厂
浙江圣力邦漆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佳嘉制漆有限公司
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永康市金闪漆业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
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武义博莱特漆业有限公司
浙江磐安造漆厂(协会理事单位)
磐安县绿安助剂厂
义乌市义亭镇绿环涂料厂

衢州地区
浙江衢州贝利德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富德漆业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浙江环达漆业集团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浙江省龙游金煌造漆厂
龙游羚羊造漆厂
浙江海豹制漆有限公司

台州地区
浙江厦光涂料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台州市新华树脂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
台州山水造漆工业有限公司
临海特种涂料厂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临海市龙岭化工厂
浙江永固为华涂料有限公司
台州市众力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温岭奥尔霸漆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台精工西力玻璃珠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化工学会
台州市五洲印塑材料厂

丽水地区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松阳亚洲制漆有限公司
浙江松阳金星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遂昌神牛涂料有限公司(协会理事单位)

舟山地区
舟山造漆厂(协会理事单位)
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协会副会长单位)
舟山奥力士制漆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舟航造漆厂

省外
深圳市长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市长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 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netease

20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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